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财税发〔2006〕189号 2006年5月15日)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2006〕4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38号)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仍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时按省政府规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供销合作系统集体企业中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三)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指已经审批过再就业减免税的以及《认定证明》、《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开业日期、税务部门收到减免税书面申请均在2005年底前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