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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
(苏安办[2008] 33 号)


各市安委会、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安监局:

  长期残留在腌渍池、污水池池底的残液和污水,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鉴于近年来省内外腌渍池、污水池重复发生多起群死群伤的中毒事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1、腌渍池旁要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为搪瓷等防腐材料,白底黑字,一般情况下长90厘米宽60厘米。警示标志的内容:池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擅自下池作业。作业前要进行通风换气处理。没有通风换气条件的,要佩戴氧气面罩下池作业。(警示标志式样见附件)。

  2、各类污水池旁要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为搪瓷等防腐材料,白底黑字,一般情况下长90厘米,宽60厘米。警示标志的内容:池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擅自下池作业。作业前要进行通风换气处理。没有通风换气条件的,要佩戴氧气面罩下池作业。(警示标志式样见附件(略))。

  3、在下池作业前要进行通风换气处理。没有通风换气条件的,要佩戴氧气面罩下池作业。

  4、下池作业人员要系带防护绳。池上有专人监护,池内作业人员一旦发生意外,立即将其从池内提拉救出。

  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在6月底前完成。

  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系统负责抽查污水池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安监部门负责抽查腌渍池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各地建设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将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企业、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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