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企业业绩材料,详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委员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五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数据的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八条 评选办公室对所有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的企业予以申报公示;对通过评选委员会评选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予以评选公示;公示期均为10天,如无异议,则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沽名钓誉。对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选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选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单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