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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评选办法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评选办法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建筑劳务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推动和促进企业实施优质品牌战略,提升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是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设立的荣誉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市级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已经取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参加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第九条 企业基础管理扎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应具备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上年度内无死亡事故,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现象;三年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应有一项以上获得过市政府部门或协会表彰(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申报自愿的原则,企业填写好“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市属、外地驻苏企业可直接向本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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