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16号)
各城区、开发区、投资区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南价[2004]50号)中规定的建制镇学校和农村学校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执行。
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2004]51号)中规定的建制镇学校和农村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