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6]14号)
南宁市江南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来《关于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5]8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中心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卫生防疫防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文规定执行。
二、中心本部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挂号、诊查、注射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外,其余项目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80%执行。
三、中心开设的预防医学门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挂号、诊查、注射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外,其余项目可按附件价格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