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官桥分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6]9号)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报来《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官桥分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同意你院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表价格的80%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请你院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