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6]3号)
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
报来《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为一级医院的报告》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同意你院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执行;综合医疗服务类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5%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请你院按规定到所属投资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