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防治及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6]2号)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来《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中心已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防疫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地、市一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5]8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中心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卫生防疫防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文规定执行。
二、中心本部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
三、中心在院外开设的预防医学门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挂号、诊查、注射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外,其余项目可按附件价格的8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