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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6]1号)


南宁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79号)精神,结合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戒毒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戒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收费,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表:
  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护理费

1、第一阶段(20天内)

人/天

35.00

2、第二阶段(21-55天)

人/天

12.00

3、第三阶段(56天以后)

人/天

8.00

二、清洁卫生消毒费

人/天

2.00

三、尿液毒品检测费

人/天

25.00

四、孕检费

人/天

20.00

五、心理行为治疗费

人/天

10.00

六、被服、洗漱用具等使用费

人/天

2.50

七、探视电话费

元/分钟

0.40

八、水电费

人/天

1.20

九、药费

按进价加15%收费

十、伙食费

按市场价格及个人饮食实际收取

十一、其它项目

1、挂号、注射

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

2、治疗、抢救、会诊、

检验等

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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