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戒毒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6]1号)
南宁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戒毒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79号)精神,结合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戒毒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戒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收费,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表:
南宁市公安局第二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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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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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阶段(20天内)
| 人/天
|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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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阶段(21-55天)
| 人/天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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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阶段(56天以后)
| 人/天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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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洁卫生消毒费
| 人/天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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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尿液毒品检测费
| 人/天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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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孕检费
| 人/天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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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理行为治疗费
| 人/天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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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服、洗漱用具等使用费
| 人/天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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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视电话费
| 元/分钟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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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电费
| 人/天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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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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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进价加15%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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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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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市场价格及个人饮食实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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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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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号、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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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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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抢救、会诊、
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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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南价费[2005]83号文附件价格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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