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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医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医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价费[2005]88号)


市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电[2005]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一《南宁市医疗服务价格》所有项目(包括挂号、诊查、普通透视、体检、救护车、空调降温、护理、氧气吸入、注射、普通视力检查十个项目)说明栏中列入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规定的等级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中附件所列的105项医疗服务价格,除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可按表中三级栏规定价格的100%执行外,其余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表中三级栏规定的价格并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规定的等级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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