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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航务管理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航务管理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73号)


南宁市第二航务管理处:

  报来关于《收取货物港务费的申请》悉。你处负责市辖横县、隆安、宾阳、上林、马山等县的港口、水路基础设施维护。为加快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我市港口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航道的运输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财务[2000]111号)及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财务[2005]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内河港口货物港务费1元/吨。

  二、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

  1、装载20英尺一般货物集装箱、商品箱8元/只。

  2、装载40英尺一般货物集装箱、商品箱16元/只。

  3、装载20英尺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16元/只。

  4、装载40英尺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32元/只。

  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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