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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5]49号)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桂价格字[2005]234号),现将你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鉴证、办理各项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招投标、拍卖以及协议转让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收取产权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产权交易全程服务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服务费(含挂牌、资产投资策划费、产权交易合同法律顾问费、交易费、鉴证费、组织协议谈判、组织招投标等)全程服务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差额累加,实行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详见下表)。交易双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本身的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累计最高收费限额的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交易成交额(万元)

费率(%)

备  注

100以下(含100)

2.8

费用由转、受让方各承担50%,按差额定率累加计算。

100-500(含500)

2.6

500-1000(含1000)

1.8

1000-2000(含2000)

1

2000-5000(含5000)

0.8

5000-10000(含10000)

0.5

10000-50000(含50000)

0.3

50000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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