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5]4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2005]42号)和《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395号)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收费和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换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8月15日起原我局核发的旧版《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南宁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换发手续。
二、凡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收费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非企业组织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作无证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