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赣新出法字[2008]12号 2008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