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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张榜公示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街道)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联合进行现场勘察,对村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可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审批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者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期不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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