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向原办法机关缴回调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 分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的罚款。
第四部分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