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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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