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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统字[2008]140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6号)等有关文件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省局制订了《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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