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审结论应同时向上一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作出会审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理由。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对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本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经常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