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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六)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国家特别珍贵档案损毁、遗失、流失,无法补救的;

  (四)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它应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它一律要采取复式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六条 江西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一)确定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界定;

  (二)应当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等组成;

  (三)会审结果填写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存入相应案件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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