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是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二项情形,应当予以告诫。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