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经纳税人自查举证或实地调查确认的问题,可转入认定处理程序。
第五节 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认定处理是对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后确定的问题,制做《日常稽核认定结论》(附件1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分别进行分类处理的过程:
(一)对符合自查要求、事实清楚的, 稽核人员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原纳税行为进行纠正, 稽核人员根据自查、纠正情况制作《日常稽核认定结论》报批后,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并进行调账处理;
(二)对纳税人未按要求自查或自查结论不清, 经稽核人员实地调查后,可以确认的问题,由稽核人员制作《日常稽核认定结论》报批后, 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并进行调账处理;
(三)属偷逃骗税嫌疑或经稽核分析后难以认定的问题, 稽核人员应及时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移送分局稽查局进行稽查,并将有关情况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四)对经日常稽核认定不存在问题的,由稽核人员制作《日常稽核认定结论》报批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 对当期的日常稽核必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实施完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在日常稽核中发现的有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并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限期整改",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
(一)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三次逾期申报的纳税人;
(二)一年内出现有零、低税负申报通过稽核发现问题三次以上的;
(三)经日常稽核、稽查发现有重大偷逃骗税问题;
(四)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稽核时是要作为固定对象连续六个月进行跟踪稽核、本着强化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受理申报、发票稽核、税法宣传、政策辅导等方面有重点地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管理所稽核人员负责对与稽核工作有关的表、证、单、书形成的案卷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稽核档案,纳入征管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日常稽核工作中反映的税源状况、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归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或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反映,对有关政策予以明确,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