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纳税资料稽核分析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和财务报表中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审查申报是否属实;
1、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数量和号码是否正确,申报是否及时;
2、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3、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与历年稽核检查调整,累计欠税以及上期留抵税额是否相符;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备查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对应,内容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5、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税负、发票使用量以及有关财务数据的变化情况;
6、特殊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否正确;
7、其他应审核的事宜。
(二)稽核纳税人当期发票的购买、使用及抵扣情况:
1、核实纳税人当期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查阅发票领购簿,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发票的已用份数;
2、核实纳税人已开发票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税额计算是否正确,票面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
3、核实纳税人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4、核实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5、核实纳税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增值税准予抵扣范围、申报抵扣是否符合要求;
稽核人员将审核结果填制《增值税发票稽核表》(附件5)。发现有违反发票使用、抵扣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有虚开嫌疑的,及时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交领导审阅后,移送分局稽查局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的分析
本期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隐瞒销售不入帐、挂帐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