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由稽核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日常稽核实地调查工作底稿及时撰写《日常稽核工作报告》(附件4),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所所长批准进行处理;经实地调查后,确认为逃跑户的,稽核员要进行调查、追查,并按非常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稽核
第十五条 专项稽核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对有一般性违章问题的纳税人,及时展开调查和处理,对涉嫌有偷税问题和专用发票虚开嫌疑的移送分局稽查局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稽核分为五个步骤,即:搜集资料、确定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
第一节 搜集资料
第十七条 稽核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所核收的纳税人申报资料。
2、纳税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3、由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4、国税征收机关掌握及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确定对象
第十八条 专项稽核对象的确定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管理所根据稽核任务、工作计划,从掌握的稽核资料中选定。对被确定为专项稽核对象的纳税人,管理所要建立分户台帐进行登记,记录和反映纳税人被确定为稽核对象的主要依据、原因及初步分析结论及稽核人员。
第十九条 专项稽核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增值税零税额、零收入申报、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
2、在发票稽核和进项发票认证中发现有专用发票使用量过大、虚假抵扣、发票丢失、被盗等问题的纳税人;
3、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因政策变动影响税源较大的纳税人;
6、其它需列入重点稽核对象的纳税人。
第三节 审核分析
第二十条 审核分析是稽核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掌握的稽核评税资料,对稽核评税对象通过审核对比、综合分析、指标测算等案头评税手段,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进一步分析判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审核分析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和有关指标分析。资料稽核包括各项报表逻辑关系审核、发票使用情况稽核。指标分析包括: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益率、存货、负债、进项税额、行业税负率、成本毛利率等分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