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增值税申报稽核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征收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重点稽核以下主要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3、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票面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之间的数据是否对应,内容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对纳税申报资料齐全,数据填写齐全的,按规定签收。对申报资料不全及数据填写不齐全,当场填制《限期补正通知书》(附件1)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转管理所催报摧缴。
第四章 专用发票稽核
第十三条 专用发票稽核是指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对各种扣税凭证进行稽核。
(1)对手工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进行票面稽核。
一是检查扣税凭证的真伪;
二是检查扣税凭证票面内容的填写是否正确,实用税率是否符合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是检查扣税凭证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2)对上述手工版扣税凭证,符合要求的应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加盖"不予抵扣"戳记,对有疑点的,应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附件2)交领导审阅后,传递管理所进行二级稽核,并将有关情况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发现涉嫌假票或虚开嫌疑的,应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交领导审阅后,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3)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稽核。
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稽核,按照先认证、后申报、再抵扣的原则进行,对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无法认证"、"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涉嫌违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并严格按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一般稽核
第十四条 一般稽核是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有关情况进行稽核。管理所在申报期结束后及时打印逾期未申报增值税纳税人清单,向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3)进行催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