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增值税日常稽核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具体措施、考核制度。
2、制定年度及分阶段工作计划、工作目标。
3、围绕日常稽核工作,协调与征收、管理、稽查有关岗位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完成日常稽核工作任务。
4、组织实施日常稽核工作,提交日常稽核工作建议。
5、搜集、整理日常稽核情况, 分析、掌握企业税源状况,及时总结日常稽核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日常稽核指标体系, 科学、有效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监控和管理。
6、及时分析和研究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日常稽核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对日常稽核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推动日常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申报稽核
第十条 增值税申报稽核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稽核,对纳税人申报情况实行监控。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稽核检查后,退回纳税人自行保管。对生产、经营较大,纳税较规范的纳税人,如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较多,报送确有困难的,可本着方便征收的原则,经分局流转税科批准,可不报送备查资料,或只报送"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规定装订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