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工作规程(试行)
(武汉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实施办法》、《武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国税机关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的日常稽核工作。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是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的业务手段和方法,对其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错误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 日常稽核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
第五条 日常稽核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第二章 日常稽核工作职责
第六条 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协调、考核、检查。全市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协调、考核、检查。各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日常稽核任务及对辖区内纳税人日常稽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检查。市、分局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日常稽核工作。各分局征收所、管理所(税务所)负责日常稽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一级稽核由征收所实施。包括:申报稽核和专用发票稽核。
第八条 二级稽核由管理所(税务所)实施,包括:一般稽核和专项稽核。
第九条 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