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第14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决策。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三条 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活动。市政府研究机构、法制机构、参事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承办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副市长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所提供的决策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决策事项所涉及范围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