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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各连锁药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各连锁药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武国税函〔2004〕106号)


市国家税务局江汉区局:

  你局《关于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各连锁药店2004年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各连锁药店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根据武国税发[1998]71号文件规定,同意对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各连锁药店的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即:各分店的增值税由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向其核算所在地江汉区局汇总申报纳税;各分店在2004年度内按月依销售收入的1%预征率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所交的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由公司集中在江汉区局汇总申报纳税时作已交税款进行抵减。江汉区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统一发售发票。

  二、该公司“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预征率一年一定,执行到2004年底。

  三、各分店应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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