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南价费[2005]36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395号)文的规定,为做好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系统《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经研究,从2005年7月1日至8月1日换发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系统《收费许可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后原我局核发的旧版《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二、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南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换发手续。
三、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举办的收费员培训属强制性培训,其强制性培训费应按照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价费[2005]19号)文规定,报我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