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我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价费[2005]35号)
南宁市环卫处、各城区环卫站:
鉴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桂价综[2005]130号)文规定,为保持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城市(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暂缓执行南价(2003)44号文规定的第三年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7.5元/户·月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市环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物价、财政、市政部门批准。
二、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新设立的邕宁区、良庆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4元/户·月收费标准收取。
三、邕宁区、良庆区及各城区所属乡镇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做进一步的调查后,再重新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