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一通机动车证件服务部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费[2005]32号)
南宁一通机动车证件服务部:
你部《关于核定我部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
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的有关规定,你部开展的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未纳入自治区物价局二○○三年元月八日以桂价综字[2003]10号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管理范围。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部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你部根据所需服务的实际成本、税金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请做好价格公示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