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31号)
南宁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计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2001]12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
下达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南价[2003]6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开展的计划生育临时医疗服务项目按照附表标准执行,同时对于有关计划生育的减免收费政策要严格从其规定。请你中心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注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