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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省级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通知


  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省级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后,财政厅及时将分类分口支出限额连同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中维持性支出预算的审查意见一并下达给省直部门。

  (四)专项资金项目整合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10月31日前,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在分管副省长的指导协调下,在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内调整发展性支出预算,报分管副省长审查;根据省财政厅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调整后的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包含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在内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统一格式要求编写),按要求及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五)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11月10日前,省财政厅审核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征求省级各部门意见后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省级政府功能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11月15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意见研究调整部门预算草案和省级预算草案。

  11月20日前,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后,连同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四、编报2006年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具体要求

  预算的准确性是预算的生命力之所在。省政府颁发的《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对预算执行的时间进度、预算调整的比例幅度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为预算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1、准确界定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范围。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的规定,省直各部门预算由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单位的预算组成,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省直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原技术开发类科研单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编报转制时核定的由财政拨付经费的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的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原包括在行政单位中未独立编制预算,但编制管理部门已确定为独立机构且核定独立编制的事业单位,要作为一个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报预算收支建议计划。

  隶属关系(包括上划、下划)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办理财务划转手续,力争在编制2006年度预算时按新的隶属关系编报,避免发生漏报、重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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