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生猪销售过程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5]29号)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的文件,对销售生猪(含猪肉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因此,原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业贸易局南价[2002]19号文件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从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起统一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凡在集贸市场销售生猪(含猪肉产品)的按每头9元的定额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生猪(含猪肉产品)的按每头猪2元的定额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