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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复(2003)1号和南价费(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26号)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和《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的要求,拟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矿)长、经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厂(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为1.5元/课时·人(每期培训12天,共72课时);

  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安全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为1.5元/课时·人(每期培训9天,共54课时);

  三、危险化学品(化工、农药类和加油站类)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为1.5元/课时·人(每期培训21天,共126课时);

  四、教材、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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