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销售生猪(含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标准另行下达。
七、收取方式: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收取,也可行文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受委托代收的单位应公示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和手续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八、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有关部门及人员已按规定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含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减半)。
2、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贫困乡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机关分流人员中的自谋职业者;或月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或残疾人、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可凭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九、营业额的确定。
本通知所确定的营业额是指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向工商部门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时核定的营业额。
具体营业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及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考虑缴费主体的经营规模及摊点门面大小,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所属行业等实际情况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与经营户协商确定。
临时性、流动性摊点具体核定每天的营业额;固定摊点、门店、工厂、公司等具体核定每月的营业额;凡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核定每月的营业额。
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所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接受市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