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
2、对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生猪(含猪肉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三、收取方式:
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固定摊点的每月收取一次;临时性(流动)摊点的按天计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收取,也可行文委托其他部门代收,受委托代收的单位应公示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受托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和手续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凡已交纳交易手续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2、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
3、下岗职工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凭劳动部门发的下岗证,可以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4、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5、涉及边境贸易的交易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范围
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户·月)
|
一
| 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
|
1
| 400元以下(含400元)
|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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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
| 0.50
|
二
| 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
|
1
| 400元以下(含400元)
| 免收
|
2
| 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