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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
  2、对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生猪(含猪肉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三、收取方式:
  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固定摊点的每月收取一次;临时性(流动)摊点的按天计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收取,也可行文委托其他部门代收,受委托代收的单位应公示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受托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和手续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凡已交纳交易手续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2、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
  3、下岗职工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凭劳动部门发的下岗证,可以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4、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5、涉及边境贸易的交易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范围
  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户·月)

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1

400元以下(含400元)

免收

2

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

0.50

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1

400元以下(含400元)

免收

2

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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