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3、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2004年度年审专用章”;在《收据领购证》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2004年度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年审办可暂扣其《收费许可证》和停止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移交有关部门审查。对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4、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的批复》(桂政办函[1996]70号)的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年审费收费标准为收费总额的0.3%~0.5%。
年审费转入银行及户名:
开户名称:南宁市集中审批办财政收费专户
转账银行:市商业银行古城支行
账号:0901012090016609
5、各单位《收费员证》到期(有效期三年)按有关规定必须换证,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没有办理《收费员证》的,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培训费,新证140元,换证100元。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取得《收费员证》,才能从事行政事性收费工作。
6、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395号)规定,通过此次年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国家发改委变更格式后的《收费许可证》,原核发的旧版《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一:《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 (略)
附件二:《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情况表》(略)
附件三:《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略)
附件四:《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略)
附件五:《南宁市2004年度收费票据和违法收费情况表》(略)
附件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略)
附件七:《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审计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