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做到亮证收费,即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是否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 、有无涂改、伪造、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据领购证》的行为。
7、收费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为。
8、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混用、丢失票据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票据。
9、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行为。
10、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其他行为。
五、年审需携带的材料
1、收费单位按照年审内容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年审办公室。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员证》(含证、卡)。
3、2004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票据)存根,2004年度12月份《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原件、复印件三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总帐、明细帐)以及年审软盘(去年已购买年审软盘的单位附上)、《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情况表》(见附件二,一式四份)、《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南宁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见附件四,一式四份)、《南宁市2004年度收费票据和违法收费情况表》(见附件五,一式四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见附件六,一式两份。重新办理《收费员证》或新申办《收费员证》的单位填报此表)、本单位《收据领购证》。
六、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三)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年审办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