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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价费[2005]1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局2005年4月份以前审批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标准自本通知下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过去执行的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而自行要求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进行的培训,不得收费。

  三、开展强制性培训确无经费来源,或虽有经费来源,但不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可适当收费,其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收费。

  四、强制性培训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培训机构要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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