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审核我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的通知》
(南价费[2005]11号)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核我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于2005年3月25日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市财政局办理已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的收回和注销手续。
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已公布取消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的乱收费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