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8号)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报来《市第五医院关于调整床位费的申请》收悉。为了进一步改善医院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你院增设精神病房单人间,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增设的精神病房单人间床位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执行。
收费标准自二○○五年二月十日起执行。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注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