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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6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4号)


南宁海湾消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收取火灾自动报警联网安装、维护监测费的请示》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经专家评审,由你公司投资建设“南宁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并向各消防单位提供联网安装、设施运行维护、火险火警监测、消防安全人员值守监测等服务。根据桂价费函[2005]12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服务和系统监测维护服务,并按服务内容收取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及相应的服务内容详见附表)。

  二、用户联网按照自愿申请、消防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四、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从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试行期满请将有关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并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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