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5]2号)
市属各税务代理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2003]279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现就有关税务代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暂按《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最高收费标准执行,试行期为2年。
二、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委托和代理双方必须按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代理范围、付费方式和收费具体标准等。无委托协议书的不得开展涉税代理业务和收费。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方面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