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学校应急响应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校方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结合本校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时:
1)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中毒者的主要症状、可疑食物(中毒物)等有关内容;
2)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人员转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救治;
3)保留造成中毒或者可能导致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信息收集及报告、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其它控制措施。
(2)学校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
1)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人数、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等有关内容;
2)立即停止学校群聚性活动,停止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卫生有关部门未到达前,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传染病的学生或教师隔离,并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5)在当地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做好通风换气、晨检与发热病人登记、医学观察、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3)学校发生急性化学品中毒事故时:
1)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急性化学品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中毒者主要症状、可疑化学毒物等有关内容;
2)立即控制毒源,迅速撤离中毒环境内的有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擅自进入中毒环境范围,切断一切可能的中毒环节;
3)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师生;
4)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信息收集报告、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其它控制措施。
4.5 响应终止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