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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辽宁省较大、一般级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辽宁省较大、一般级乙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分级响应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依据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3 响应启动与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对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由事件级别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采取响应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响应情况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也要采取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学校内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禁止擅自宣布停课,如果需要停课,须经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4.4.1 卫生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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