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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7 协调机制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
  3.8 物资保障
  卫生、教育部门应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重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3.10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演练和装备。

4.分级与响应

  4.1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事件。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2)《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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