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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预防与准备

  3.1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制定本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3.2 饮食饮水卫生基础建设准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学校饮食、饮水、消毒隔离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3 学校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建设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100:1、学生3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为本校卫生医疗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提高其能力。
  3.4 监测
 
 学校要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及发热学生登记报告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
  学校、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进行核实和网络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3.5 隐患排查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排查、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关防范措施。
  3.6 风险预警
 
 卫生部门要向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但达到了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标准和存在饮食、饮水等风险隐患的学校发出风险预警,责成学校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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